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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詹水雲

      蔡淑美

      蔡宗坤

      蔡宗裕

      蔡宗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重訴字第41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及第一審被告蔡榮蔚、蔡榮聰等人應就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532萬7,093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8㎡×436,000元)+同段36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分公告現值(119.06㎡×315,334元×9/10)+同段37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分公告現值(12.06㎡×545,000元×9/10)+同段38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分公告現值(99.22㎡×370,589元×9/10)+同段3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39.33㎡×358,768元)+同段35-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2.81㎡×432,342元)+同段36-1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分公告現值(8.83㎡×179,680元×9/10)+同段37-1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分公告現值(0.01㎡×436,000元×9/10)=145,327,0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6萬1,5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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