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西方緣禮儀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彥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熺崑
楊熺亮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6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48,6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10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