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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告
陳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業於113年8月7日裁判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判決、歷審裁判列表可憑,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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