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上訴人
賴騰蟠
上訴人
王百聞
上訴人
王百合
上訴人
王健寧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賴蕙芳
上訴人
賴騰飛
上訴人
賴麗娟
上訴人
賴騰蟾
上訴人
賴洪月嬌
上訴人
賴映辰
上訴人
賴映竹
被上訴人
楊賴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44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3 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捌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計算式:(6,153,950 +5,686,612 +737,000 +1,189,862 +1,805,650 )×1/2 =7,786,537 ,詳參起訴狀附表三】,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