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 原告
- 黃步藤
- 被告
- 華榮陶瓷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承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