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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 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McGraw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608號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indy-Lou Virginia Jones 原   告 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 Pte. Ltd. 即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nthony Lori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吳恆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被   告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被   告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及自附表1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 Pte. Ltd.美金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各自 附表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壹仟元,及各自附表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被告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元或等值之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 Pte.Ltd.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元或等值之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新台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元或等值之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壹仟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法定代理人由張德明即Joseph Chong Teck Meng變更為Cindy-Lou VirginiaJones,業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本院重訴字卷第131至139頁)。又原告原於書狀就原告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 Pte. Ltd.之中文翻譯名稱,誤載為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嗣已具狀更正為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稱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公司,同卷第206至208頁),併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公司(合稱原告)自西元1992年即民國(下同)81年起,即與被告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隆圖書公司)、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滄海圖書公司,與鼎隆圖書公司合稱被告)有書籍買賣關係,由被告分別向原告訂購書籍,於原告分別出貨予被告後,被告需依照雙方約定之付款期日給付貨款予原告。詎料,被告自102年5月起,即陸續停止支付價款予原告,迄今仍分別積欠原告各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應付金額之款項,已構成債務不履行。又被告分別積欠原告之上開書籍價款,各應於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原約定清償期前給付,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併給付各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即原約定各期清償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爰依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㈡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最早自81年間即開始與原告合作,獨家代理(經銷)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之原文進口書籍,以及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在台印製之書籍於我國販賣,期間迄今已長達20年以上,兩造長期往來交易正常且無任何爭執。詎料,原告頃於102年4月間,竟在毫無預警及與被告協商之下,違反雙方之獨家代理(經銷)之約定,改由訴外人新月圖書公司及華泰圖書公司獨家代理,致使被告依其行銷計劃,已向原告大量所購買之相關書籍,都因原告新選任之代理商競價打擊巿場,致使該購入之書籍皆滯銷而長期庫存無法銷售;尤有進者,被告原因具有獨家代理之巿場優勢地位,故有投入大量大力及資金開拓巿場,竟也因原告毫無理由與違反約定之舉措,致使被告蒙受重大損失。豈料,被告正積極要求原告依約履行,回復其獨家代理關係,並將對原告請求因其債務不履行而產生之損害賠償時,原告即先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請求給付尚未給付之貨款。㈡由於原告確已於102年4月2日撰發如被證一所示之信函,且依其函中所載:「…本 公司決定將McGraw-Hill Education高教出版品在台合作代 理業務集中於兩家合作夥伴:新月圖書公司與華泰圖書公司」以及「自即日起,McGraw-Hill Education將停止直接供 應原文書與台灣自版書(self-publication)予目前客戶…」,核此足證原告確有於102年4月2日後,斷絕供應被告之 書籍供應,而改由新月圖書公司與華泰圖書公司獨家經銷系爭書籍事實。㈢查兩造間未曾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或契約,惟兩造確有由原告提供書籍供被告獨家於我國銷售之口頭約定存在,核此節有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之受雇人即該公司業務經理張雲欣如被證二所示之切結書,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公司部分亦有該公司任職於新加坡之Managing Director(執 行董事)Gunawan Hadi如被證三所示之切結書,以及證人何偉安、梁方中、張雲欣等證詞可茲為證,足證兩造確有獨家經銷與原告不得與第三人另為經銷書籍之約定存在,而被告竟片面毀約終止該約定,特為明確。㈣經估算(扣扣審理過程中雙方不爭執書籍及金額)後,僅自原告片面終止雙方之獨家經銷約定,並斷絕供應被告書籍後,被告無法售出而庫存之書籍進貨成本,其中原文書籍即如被證四之一外文書庫存損害明細表之金額(即美金248,511.70元),中文書庫存書進貨成本如被證五之一中文書庫存損害明細表所記載(即新台幣2,417,320元)。被告乃不得不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 之規定,主張抵銷。如法院認無法抵銷時,被告則依民法第256條主張解除本件契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其自81年起即與被告有書籍買賣關係,由被告分別向原告訂購書籍,於原告分別出貨予被告後,被告需依照雙方約定之付款期日給付貨款予原告,而被告自102年5月起,即陸續停止支付價款予原告,迄今仍分別積欠原告各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應付金額之款項,且各該書籍價款,應於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原約定清償期前給付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復主張其得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各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本息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被告抗辯其自81年間起即與原告合作,獨家代理(經銷)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之原文進口書籍,以及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在台印製之書籍於我國販賣,原告於102年4月間,在毫無預警及與被告協商之下,違反雙方之獨家代理(經銷)之約定,改由新月圖書公司及華泰圖書公司獨家代理,致使被告依其行銷計劃,已向原告大量所購買之相關書籍,因新代理商競價打擊巿場,以致滯銷而長期庫存無法銷售,且被告原因有獨家代理之巿場優勢地位,而投入大量大力及資金開拓巿場,亦因此蒙受重大損失,經估算(扣扣審理過程中雙方不爭執書籍及金額)後,僅自原告片面終止雙方之獨家經銷約定,並斷絕供應被告書籍後,被告無法售出而庫存之書籍進貨成本,其中原文書籍即如被證四之一外文書庫存損害明細表所示之金額(即美金248,511.70元),中文書庫存書進貨成本如被證五之一中文書庫存損害明細表所記載(即新台幣2,417,320元),被告爰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主張抵 銷。如無法抵銷時,則依民法第256條主張解除本件契約等 情,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即提出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原業務經理張雲欣出具如被證二所示之切結書、及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公司Managing Director(執行董事)Gunawan Hadi出 具如被證三所示之切結書,並聲請訊問證人何偉安、梁方中、張雲欣等人為證。 ㈡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梁方中證稱:「(雙方是否就被證四、五之內容口頭約定獨家代理〈經銷〉?〈提示卷第125-127 頁〉)被證五裡面有幾個項目,我知道它不是用鼎隆公司產品,我記得有幾個是用滄海圖書資訊」、「(除了滄海圖書資訊外,其他部分是否有口頭約定獨家代理?)有」、「(系爭獨家代理〈經銷〉內涵為何?我們業界的認知,獨家代理與獨家經銷是一樣的。內涵是每個出版社出版的產品,有針對同壹個版次,版次時間有個可能三年有的可能四到五年。在這段期間,這些產品,我們會下一定訂購量來做經銷,至少他對我們至少要求壹個最低量要求,依照不同的產品而有所不同。這種情形下,我們做經銷商才可能拿到比較好的價錢」、「(獨家經銷期間,被告公司對獨家經銷的產品,是唯一的壹個經銷商〈在臺灣地區〉嗎?從我們下訂單出貨到我們手上後,這個書都是由我們獨家代理」、「(就是唯一的?)是」、「(提示原證六,針對獨家經銷價格請說明之)我們有做獨家代理的話,我們才可以拿到比較優惠的價格,如果有人買一本一本的,單買一本的價格就比我們獨家經銷的價格來的高,但這些單買一本的情形不會影響到我們的經銷,有些單一書本可能是賣圖書館零散採購」、「(你是說被告公司獨家經銷合約就是用採購量來換取獨家與價格的優惠?)是」、「(102年4月原告片面單方終止與被告就被證四、五之獨家代理權後,你是否曾代表被告向原告要求依照合約買回被告庫存書?)是的」、「(102年4月原告片面單方終止與被告就被證四、五之獨家代理權後,被告公司是否產生損害?)是」、「(損害如何造成?)因同時有兩家公司有同樣的書籍,所以造成在市場上書籍較無法銷售,對方會用價格的優勢來搶奪我們原先既有市場,再加上有些書籍我們沒有辦法提供後續的服務,才會造成我們有很多書的庫存」、「(你說沒有辦法提供後續的服務是什麼意思?)對方對外公告由新月圖書及華泰文化為原告之正式代理商,以致校園書店會直接向對方採購,另外在教學附件上面的援助無以為繼,才會產生書籍無法銷售」、「(你們不是新的代理商之後,你們是不是能夠銷售書籍種類變少?)是的。因為對方可以提供完整的書籍種類供老師選擇,而我方則無法提供全面性的服務,以致銷售不出原先代理的書籍」、「(提示被證四、五,裡面的單價是否照當初被告向原告採購的價格來計算?)是的」、「(你們之前主張的損害賠償金額是按照你們採購價格,不包括銷售利益?)是」、「(你在被告鼎隆或滄海之任職起迄時間為何?負責業務為何?我在鼎隆自民國82年起任職至今,目前為總經理」、「(滄海部分?)滄海圖書資訊與鼎隆都共同壹個老闆所有,所以書籍的銷售也都是由我們負責。我的名片也有掛滄海圖書,之前是經理」、「(目前呢?)現在也是滄海圖書的總經理」等語(本院重訴字卷第192至196頁);證人何偉安證稱:「(證人目前任職何處?)擔任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執行長,臺灣培生教育出版公司銷售部門總經理」、「(過去曾擔任哪些職務?)在2011年以前我在臺灣培生教育出版公司擔任銷售與行銷部門協理,之後擔任0000-0000年牛津大 學出版社台灣區總經理」、「(依據證人過去經歷,國外大型出版商〈包含原告在內業界〉,針對大專以上專業用書於台灣地區是否均採獨家代理〈經銷〉方式?)基本上國外出版社在臺灣大專以上專業用書是採取每一本書會由一家獨家代理銷售為主要的運作模式。但是如果是圖書館單一銷售的,就不屬於獨家的範圍」、「(獨家代理〈經銷〉之內涵為何?請詳細說明)每一本書會有壹個代理商,負責這本書在臺灣大專學校的銷售,這一本書的銷售期間,可能是這壹個版次,通常在這版次之內,會是由這代理商做獨家銷售,每一本書代理的數量就是由出版社與代理商之前共同依市場的供需作決定」、「(你剛所說的獨家代理內含,是否是指同一個版次在台灣地區只能有一家獨家銷售?)依據我在業界的經歷,大家基本上是依據這樣的模式」、「獨家代理商所取得的價格,是否在台灣地區是單本的單價最低?)如果是大專院校的獨家代理通常會是在臺灣供應的最低價格」、「(過去你在出版業界國外大專用書,有聽過同一版次期間轉讓的例子?)有,但不是相當多。我碰過代理商可能在營運上有狀況,不繼續代理,出版社就會跟他討論這同一版次的書交給別人代理」、「(所謂出版社就會跟他討論這同一版次的書交給別人代理是什麼意思?)這看公司決定,有可能公司跟他買回,交由新的代理公司處理」、「(除了這例子外還有別的嗎?)幾年前有壹個JOHN WIELY他們也是在台灣曾經做過代理商的調整,有發生同一版次轉換代理人狀況」、「(當時就你所知如何處理?)我聽到的就是他們會跟原代理商,和新的代理商去做溝通,針對已經在市場上的庫存討論出處理的方式」等語(同卷第198至200頁);證人張雲欣證稱「(你是否曾經在原告公司任職?時間?職位?)對,就是原告美商麥格羅任職,任職業務經理,時間是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職原告公司以前,你在其他家 出版公司工作過?)目前工作經驗有二十年在相關教育出版公司。我待過培生教育出版公司、john wiley」、「(就你所知,國外大型出版商〈包含原告在內〉業界,針對大專以上專業用書於台灣地區是否均採獨家代理方式辦理?)大專用書教科書部分是獨家代理方式,圖書館採購採非獨家」、「(原被告之間關於部分書籍是否曾經有獨家代理的關係?)書籍通常有兩種,一種是改版書籍,就是更改版次,通常延續前版的獨家代理關係。另一種是新書,這方式是會根據不同代理商透過談判跟商討出配合模式」、「(所以原被告之間關於部分書籍確有獨家代理的關係?)是」、「(你如何知悉雙方是獨家代理?)改版書籍的時候,公司電腦裡面有它提供過的銷售的發票資料,會在年度的時候開會討論新版的搭配方式,新書的部分會用廠商招標方式談出哪家是最適合的代理商」、「(你說改版書籍的時候,公司電腦裡面有它提供過的銷售的發票資料,會在年度的時候開會討論新版的搭配方式,是指你們在新版時候會跟原來的獨家代理商討論要繼續獨家代理或是找新的獨家代理的意思嗎?)是」、「(你剛說新書的部分會用廠商招標方式談出哪家是最適合的代理商,意思是說你們會把第一次出版的書找國內經銷商來談,最後在數個國內經銷商中決定一家獨家代理?)是」、「(原告針對獨家代理商,除了出售書籍以外,會做何種服務及協助?)我們會提供他年度的新產品介紹、業務的訓練,教導他如何將公司產品有效的拓展到市場,也會提供給他國外的教學配件,讓他服務大專市場」、「(什麼是提供給他國外的教學配件?)這市場的特色是老師喜歡教科書的題庫或是電子書,國外的教學配件會讓銷售有加值的作用」、「(你的意思是你們會提供給獨家代理商特定的密碼,供消費者進入你們所出版的書籍使用線上查詢、題庫使用、電子書?)是」、「(你在任職原告公司期間,是否代表原告與被告就被證四、五內之書籍,多年來達成台灣地區獨家經銷之約定?〈請提示被證四、五,卷第125-127頁〉〈提 示被證六、被證六之一〉如何約定,請說明?)被證六第一頁是出貨訂單,上面訂貨日期是2010的11月,是在我的任職之內,我不一定本本記得。這版次是第九版次是在我任內簽訂,是改版書籍,已經延續很多版次,是延續之前的經銷模式,是獨家經銷」、「(被證六之一都是你任內所簽訂的獨家代理合約?)都是0000-0000年簽訂的」、「(原告與被 告間台灣地區獨家代理權〈經銷權〉之內容為何?」、「(就是針對書籍的屬性進口或出版到大專市場,銷售給學生或老師,並提供售後服務。獨家代理唯一一家經銷商除了圖書館市場」、「(要取得獨家代理經銷商的資格,是否是要一定的下單量?)我們會根據市場可以接受的最有競爭力的價錢去做推廣,所以量大才會有比較好的成本攤提。所以定量夠大才能爭取到競爭力的價錢我們會跟經銷商討論達成共識」、「(你們所謂獨家代理或獨家經銷的,是否是指同一書籍在同一版次期間之內,在台灣地區唯一一家經銷或代理商?)是」、「(出版業所謂「同一版次」是何意義?請說明)就是剛才說的書碼isbn,就是書籍還未被作者更動之前就屬於同一版次」、「(是否是指書出版後內容還沒有經過作者更新之前,都是屬於同一版次?)對」、「(同一版次是幾年到幾年,你們預估?)要看作者每本狀況不同,但以市場需求,我們希望三到五年」、「(被告為取得被證四、被證五之獨家代理權(經銷權)前,原告是否會要求被告必須下單量達到一定數量,才能取得獨家經銷權?)會經過討論以及雙方認定的市場可接受的有競爭力的價格來調整下單量」、「(就被證四、被證五,如果被告無法下單達到原告要求的書籍數量,原告就該本書籍會如何處理經銷問題?)可能會尋找另壹個經銷商」、「(在證人任內,就被證四、五之書籍,原告是否曾經於台灣地區曾經同時有二家以上的經銷商?還是只有一家?)書籍非常多,我不能百分百確定沒有兩家以上,但就被證四、五都是只有一家經銷商,就是出貨給被告」、「(你是否曾經代表原告公司與被告口頭約定被證四、被證五,以及被證六、被證六之一(包含被證四、被證五前一版次的書籍)口頭約定如果再同一版次轉換獨家代理商,會買回獨家代理商之同一版次庫存書?在何種場合?)我不記得是口頭約定,但通常作法會討論出壹個不會損害市場的方式」、「(就你在原告公司及其他出版業的經驗,國外出版商於同一版次轉換獨家代理商是否會造成原先獨家代理商之損害?內容為何?)會,原因是他們花了心力推廣市場,可能會造成他們市場誠信的損失,還有白白花了推廣費用」、「(原告與被告之前的糾紛,當版次轉書,證人是否知道?)知道」、「(原告當版次轉書是否會造成被告之前當版次的書賣不掉,因為市場非獨家?)是」、「(你剛曾經提到,你曾經代表原告簽訂跟被告間的獨家代理或獨家經銷合約,所謂的簽訂是指有白紙黑字的契約嗎?)簽訂獨家代理合約的意思是雙方認知是獨家代理,並沒有白紙黑字」、「(你所謂的獨家代理或獨家經銷合約的代理商或經銷商,對於他們所採購的書籍是否每本都賣的掉?)這太絕對的,我不可能說每本都賣的掉」、「(在你於原告公司任內,所謂的經銷商或代理商,對於經銷商他要採購的書籍,是否有選擇權?)是」、「(你在任職原告美商麥格羅期間為何可以代表新加坡麥格羅?)因為我們是業務制度,只要有訂單,就會被歸納在達成業績裡面」、「(在你任內,原告在依約交付被告所購買的圖書之後,是否會控管被告公司的庫存?)控管有點嚴重,應該是討論,新版出版前,會詢問舊版被告公司舊版的庫存」、「(這是發生在新版出來之前才會討論?)是」、「(你們在新版要出來前,會跟舊的獨家代理商討論庫存,是否因為新版出來後,舊版就賣不掉,所以要先處理?)是,消費者一定會選擇新版」、「(如果沒有新版出版,而舊版銷售不佳,原告公司是否會與被告討論如何處理?)有,因為庫存一直放在架上,新的產品就放不上去了」、「(如果沒有新版出版,在舊版銷售初期,銷售情況就不佳,原告公司是否會找被告公司討論,或要求其他經銷商加入銷售?)會找被告討論,也許要求更改經銷商,但是應該不會加入銷售,因為兩個以上經銷商會增加市場的價格戰」、「(如果更換經銷商,原來經銷商的庫存如何處理?)應該是經過討論,然後對市場最沒有損耗的狀況下處理庫存」、「(是否會由原告買回?)當時沒有發生過」、「(業界發生相同情形如何處理,是否會買回?)據我知道第二家公司會延後出貨時間,讓前家公司也許有三到六個月銷售期,讓市場是健康的狀況,而不是庫存競爭的狀況」等語(同卷第212至224頁)。 ㈢本件綜觀被告提出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原業務經理張雲欣出具切結書及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公司Managing Director( 執行董事)Gunawan Hadi出具切結書(同卷第100、101頁)與證人梁方中、張雲欣之上開證言,已堪信被告抗辯兩造自81年間起開始合作,由被告獨家代理(經銷)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之原文進口書籍,及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在台印製之書籍於我國販賣,原告於102年4月間,未與被告協商下,改由新月圖書公司及華泰圖書公司獨家代理之事實,應為真實。惟原告主張其自81年起即與被告有書籍買賣關係,由被告分別向原告訂購書籍,於原告分別出貨予被告後,被告需依照雙方約定之付款期日給付貨款予原告,而被告自102年5月起,即陸續停止支付價款予原告,迄今仍分別積欠原告各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應付金額之款項,且各該書籍價款,應於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原約定清償期前給付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既如前述,則本件兩造間應屬附有被告獨家代理(經銷)條款之書籍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亦堪認定。 ㈣被告固抗辯原告於102年4月間,在毫無預警及與被告協商之下,違反雙方之獨家代理(經銷)之約定,改由新月圖書公司及華泰圖書公司獨家代理,致使被告依其行銷計劃,已向原告大量所購買之相關書籍,因新代理商競價打擊巿場,以致滯銷而長期庫存無法銷售,且被告原因有獨家代理之巿場優勢地位,而投入大量大力及資金開拓巿場,亦因此蒙受重大損失,經估算(扣扣審理過程中雙方不爭執書籍及金額)後,僅自原告片面終止雙方之獨家經銷約定,並斷絕供應被告書籍後,被告無法售出而庫存之書籍進貨成本,其中原文書籍即如被證四之一外文書庫存損害明細表所示之金額(即美金248,511.70元),中文書庫存書進貨成本如被證五之一中文書庫存損害明細表所記載(即新台幣2,417,320元), 被告自得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主張抵銷;如無法抵銷時,則依民法第256條主張解除本件契約云云。然查,上開切 結書並未具體說明原告就引進新代理商時(註:被告仍可繼續銷售原已向原告購入之書籍),原告應負何項責任或應如何處理被告之庫存書籍,而證人即被告公司總經理梁方中雖證稱被告受有損害云云,惟其既為被告公司總經理,所為證言難免偏頗被告,自難遽信。參以證人何偉安證稱:「(過去你在出版業界國外大專用書,有聽過同一版次期間轉讓的例子?)有,但不是相當多。我碰過代理商可能在營運上有狀況,不繼續代理,出版社就會跟他討論這同一版次的書交給別人代理」、「(所謂出版社就會跟他討論這同一版次的書交給別人代理是什麼意思?)這看公司決定,有可能公司跟他買回,交由新的代理公司處理」、「(除了這例子外還有別的嗎?)幾年前有壹個JOHN WIELY他們也是在台灣曾經做過代理商的調整,有發生同一版次轉換代理人狀況」、「(當時就你所知如何處理?)我聽到的就是他們會跟原代理商,和新的代理商去做溝通,針對已經在市場上的庫存討論出處理的方式」等語(同卷第200頁);證人張雲欣證稱: 「(你是否曾經代表原告公司與被告口頭約定被證四、被證五,以及被證六、被證六之一(包含被證四、被證五前一版次的書籍)口頭約定如果再同一版次轉換獨家代理商,會買回獨家代理商之同一版次庫存書?在何種場合?)我不記得是口頭約定,但通常作法會討論出壹個不會損害市場的方式」、「(就你在原告公司及其他出版業的經驗,國外出版商於同一版次轉換獨家代理商是否會造成原先獨家代理商之損害?內容為何?)會,原因是他們花了心力推廣市場,可能會造成他們市場誠信的損失,還有白白花了推廣費用」、「(如果沒有新版出版,而舊版銷售不佳,原告公司是否會與被告討論如何處理?)有,因為庫存一直放在架上,新的產品就放不上去了」、「(如果沒有新版出版,在舊版銷售初期,銷售情況就不佳,原告公司是否會找被告公司討論,或要求其他經銷商加入銷售?)會找被告討論,也許要求更改經銷商,但是應該不會加入銷售,因為兩個以上經銷商會增加市場的價格戰」、「(如果更換經銷商,原來經銷商的庫存如何處理?)應該是經過討論,然後對市場最沒有損耗的狀況下處理庫存」、「(是否會由原告買回?)當時沒有發生過」、「(業界發生相同情形如何處理,是否會買回?)據我知道第二家公司會延後出貨時間,讓前家公司也許有三到六個月銷售期,讓市場是健康的狀況,而不是庫存競爭的狀況」等語(同卷第219、223、224頁)。可見被告因原告 引進新代理商,失去獨家代理或經銷之市場優勢時,並非被告所有庫存書籍之購入價格即為其所受損失,而應由兩造進行協商,由原告負責請新代理經銷商延後出貨時間,使被告保有3至6個月之獨家銷售期間,積極消化庫存,被告亦不得逕自主張解除契約。故本件被告抗辯原告片面終止兩造之獨家經銷約定,致被告無法售出而庫存之書籍進貨成本,其中原文書籍為即美金248,511.70元、中文書庫存書進貨成本為新台幣2,417,320元,被告自得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主 張抵銷;如無法抵銷時,則依民法第256條主張解除本件契 約云云,尚無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㈠鼎隆圖書公司應給付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新台幣51萬6,000元,及自 附表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㈡鼎隆圖書公司應給付新加坡商麥格羅希爾公司美金11萬8,620元,及各自附表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滄海圖書公司應給付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新台幣485萬1,000元,及各自附表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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