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魏俊明
- 當事人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黃振康、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41號上 訴 人 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 訴 人 黃振康 葉枚耕 林明融 被 上訴人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信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4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上訴,並請求駁回上開不利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萬8471元(即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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