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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財旺高明德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請人
品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香
代理人
黃鼎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振華電腦有│第一商業銀│103年10月10 │2,213,010 │8014457 │ ││ │限公司 │行丹鳳分行│日 │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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