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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請人
金長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楙豈
代理人
謝宜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9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長豐有限│板信商業銀│104年4月5日 │86,984元  │SM1126338 │    │
│      │公司 黃楙 │行後埔分行│            │          │          │    │
│      │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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