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2號
- 聲請人
- 冠晶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媛
- 代理人
- 林宏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335-4 │ 1 │ 9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