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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請人
冠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媛
代理人
林宏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335-4 │ 1 │ 993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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