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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李世貴魏俊明張惠閔

  • 當事人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號聲 請 人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遠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名超企業股│彰化銀行新│103年8月31日│95,482元 │ER0465697 │ │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 │羅遠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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