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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1號

聲請人
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林德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18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0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威力工業網│國泰世華銀│104年5月5日 │736,980元 │GA0000000 │    │
│      │路股份有限│行華江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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