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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4號

聲請人
天下第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滺
代理人
胡佳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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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第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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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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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藍科實業有│彰化商業銀│104年5月20日│31,226元  │IN2265791 │    │
│      │限公司 馬 │行中和分行│            │          │          │    │
│      │麗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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