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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2號

聲請人
競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男
代理人
陳宥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762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天明製藥股│華南銀行  │104年10月5日│207,675元 │FD3972841 │    │
│      │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  │            │          │          │    │
│      │農科分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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