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73號抗 告 人 建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代 理 人 陳肇忠 相 對 人 曜瑋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焜維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貨款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