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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73號

抗告人
建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代理人
陳肇忠
相對人
曜瑋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焜維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貨款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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