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48號聲 請 人 白玉堂 相 對 人 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代 理 人 洪慧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就本爭議(預告工資、資遣費、一O四年五月份工資及應休未休工資)以壹拾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達成和解,於一O四年六月五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6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就本爭議(預告工資、資遣費、一O四年五月份工資及應休未休工資)以壹拾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達成和解,於一O四年六月五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資遣費、工資及應休未休之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另查,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若已取得OO市政府本案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全卷公函影本,則非自願離職事實已明,為保障勞工權益及便民考量,可認定符合非自願離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28日勞職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準此,聲請人就「資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開立非自願離職予勞方,於104年6月5日以掛號寄至勞方住所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調解成立部分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部分,依據前開函釋意旨,聲請人已成立調解,自認定其符合非自願離職之事實,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