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洪國修
- 當事人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洪慧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48號抗 告 人 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代 理 人 洪慧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白玉堂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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