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55號聲 請 人 張嵐穎 相 對 人 林靜宜即永承企業社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33,766元予勞方張嵐穎(即聲請人),資方於104 年6 月30日匯入勞方張嵐穎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4 年6 月25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