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3號聲 請 人 胡志強 相 對 人 邱信忠即忠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壹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4年11月3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應於104年 11月12日將金額28,731元,匯入勞方配偶黃鶯鶯台東新生郵局帳戶」,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