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7號
- 聲請人
- 張展維
- 相對人
- 永錩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張展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給付新台幣118,125元予勞方張展維,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新台幣118,125元,資方於104年11月30日前匯入勞方張展維原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