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張懷祖 訴訟代理人 張謙 被上訴人 品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青屏 訴訟代理人 涂炯川 葉明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