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啟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岳笙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岳笙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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