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原 告 許淑宜 黃裔絜 吳曉怡 顧訓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被 告 格尚西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慶隆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