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 告 曹羽 被 告 三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侵 權行為地在桃園縣八德市,依據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