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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德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華
被上訴人
鍾政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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