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翔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協豐國際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傳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蔡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馳寧、林蓓蘭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773,112+199,176+210,988+56,160=1,239,4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