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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徐玉玲

  • 原告
    蔡旻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旻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勞訴字第15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參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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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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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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