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旻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勞訴字第15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參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