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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告
段仰茹
被告
喬順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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