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佳秀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契約涉訟者,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署勞僱契約第11條載有明文(見本院卷第7 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