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原告
- 陳佳秀
- 被告
-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契約涉訟者,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署勞僱契約第11條載有明文(見本院卷第7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