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陳翠琪
- 當事人謝明宏、與被告Silergy Corp .(英屬開曼群島矽力杰股份有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 告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Silergy Corp .(英屬開曼群島矽力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並應表明該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應提出被告Silergy Corp .〈英屬開曼群島矽力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壹萬貳仟元(起訴當日被告公司股票收盤價每股253 元×4000股=1,012,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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