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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徐玉玲

  • 上訴人
    陳達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  陳達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鶴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勞訴字第53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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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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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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