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達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 陳達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鶴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勞訴字第53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