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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告
周金田
原告
王彩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
被告
金鋒高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伃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告
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俐穎
複代理人
楊雅婷
被告
徐世博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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