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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1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1號

聲請人
蔡志堅
相對人
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蔡志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碩公司)清算人蔡志堅主張:崇碩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決議以103 年10月16日為解散生效日,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清算人並於103 年10月20日就任,辦理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3 年12月4 日新北院清民事冬103 年度司司字第455號函准予備查,崇碩公司並於104 年度股東會決議由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故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其為崇碩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人就任核備函、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監察人審查報告、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會簽到簿、賸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清算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崇碩公司已於104 年4 月8 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5 月8 日向本院聲報,經本院104 年7 月3 日新北院清民事冬104 年度司司字第20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司字第200 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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