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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
    鄭瑞發

  • 原告
    鄭瑞發
  • 被告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鄭瑞發 鄭雅婷 相 對 人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4 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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