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白雲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足收(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台北市○○區○○街0段00號,身分證號:0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白雲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白雲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白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白雲公司)欠繳民國(下同)95年度營業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截至104年5月13日止)計新臺幣367萬715元,白雲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2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白雲公司 之唯一董事黃林秀如已於102年10月19日死亡,該公司章程 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且黃林秀如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清理欠稅之必要,聲請人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白雲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2日北府經司字第 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該公司之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另有規定,而唯一股東兼董事黃林秀如已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函、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為白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本院函詢黃林秀如之被繼承人黃明月、黃足收、黃志賢、黃麗娜出任白雲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其等均函覆稱已拋棄繼承無意出任等語。惟查,黃足收曾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 度司繼字第96號裁定選任為黃林秀如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足見黃足收對黃林秀如生前之經濟活動,應有相當認識,且其年屆60,堪信具備豐富之社會經驗,有處理白雲公司未了結事務之能力,且在白雲公司已無他人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黃足收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