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酌定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端木正 相 對 人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參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且檢查人之報酬,係於檢查任務終了後,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依檢查人檢查工作之多寡、簡繁等情形加以酌定,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已明。有關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而生,其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均能影響其報酬,因此若非已經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適當之報酬,因此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48條委任報酬採後付主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字第43號 、104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9年起至檢查完成日止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告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人依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第9條規定,受輪派案件者,應預先收取酬金之 規定,前於104年4月23日、5月25日、6月25日數次發函請求相對人預先支付報酬,惟未獲置理,是聲請人迄今尚未展開檢查事務。查相對人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又相對人與第三人祥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金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有限公司、上海祥得公司、香港祥威環境科技公司、WI LLTOP境外公司(即志高公司)等同為利得集團,是本件經聲請人試算評估檢查含相對人在內之利得集團全部公司自99年起至104年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所需之 查帳費用每年為20萬元、檢查報告費用每年為5萬元,共計 150萬元,爰請求鈞院先行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字第43號、104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9 年起至檢查完成日止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告確定在案一節,業據本院查核屬實。又聲請人雖聲請先酌定檢查人報酬,惟按首揭說明,檢查人之報酬自應於檢查工作完成,檢查人向法院提出檢查報告,並陳報檢查情形與檢查結果後,由法院審酌檢查工作之繁簡難易、檢查工作所需之人力與時間,及檢查工作進行情形等相關資料,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徵詢受檢查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核實酌定之, 而查,本件聲請人迄今尚未展開對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工作,有其陳報之函文在卷可稽,是本院自無從依其檢查工作之繁簡難易、檢查工作所需之人力與時間,及檢查工作進行情形等相關資料,並於徵詢受檢查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核實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於未進行任何檢查工作前即聲請酌定並請求預付檢查人報酬云云,於法不合,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檢查人並應依原裁定內容進行檢查工作,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