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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73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73號

聲請人
陳麗光
相對人
恆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恆緯企業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固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相對人恆緯企業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 萬元,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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