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9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曾語蘋 債 務 人 效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冠群 人 債 務 人 張素珠 債 務 人 呂天元 債 務 人 丁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