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得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龍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895530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9,56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29940816、29949600、0978955287、0978955307、0978955309、0978955317、097895531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