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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債務人
稙村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國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壹拾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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