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債 權 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債 務 人 稙村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 定代理 人 施國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壹拾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