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債 權 人 福興佳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興 債 務 人 黃怡綾即晟盟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零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