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93號債 權 人 沈輝傳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撫民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撫民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本件債權人沈輝傳非聲請狀所附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之貸與人瑪音執行有限公司,應提出其他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4 年4 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