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代理人
- 陳俊良
- 債務人
- 禾勳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俊龍
人
一、債務人禾勳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禾勳工程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俊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