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5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威創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威廷
債務人
債務人
范沛甄
債務人
陳昭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威創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陳威廷、范沛甄及陳昭宏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9 月24日,面額為600 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8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4 年3 月1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6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