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22號
- 債權人
- 鑑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宜斌
- 債務人
- 恒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