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
- 債權人
-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債權人
-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明
- 共同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吳恆安律師
- 債務人
-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展維
一、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及自附表1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給付美金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附表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壹仟元,及自附表3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