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謝宗宥
- 原告李永富即勝富五金建材行
- 被告恒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柒仟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債 權 人 李永富即勝富五金建材行 債 務 人 恒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零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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