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0號
- 債權人
- 俊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養
- 債務人
- 鵬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幸春
- 法定代理人
- 康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