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債 權 人 鼎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瑋 送達代收人 陳雍安 債 務 人 鍾博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前述第一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其餘部分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務人依據旅遊契約,個人僅應支付2 萬4000元,超過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參見債權人104 年5 月28日民事陳報狀,)。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