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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債權人
鼎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瑋
送達代收人
陳雍安
債務人
鍾博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前述第一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其餘部分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務人依據旅遊契約,個人僅應支付2 萬4000元,超過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參見債權人104 年5 月28日民事陳報狀,)。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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