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 債權人
- 鼎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泰瑋
- 送達代收人
- 陳雍安
- 債務人
- 鍾博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前述第一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其餘部分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務人依據旅遊契約,個人僅應支付2 萬4000元,超過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參見債權人104 年5 月28日民事陳報狀,)。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