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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26號

債權人
正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琮翔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麗珠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麗珠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廖麗珠已於民國94年4 月1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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